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地檢署偵辦台鹽綠能弊案,聲押前董事長陳啟昱、前總經理蘇坤煌等5人,被台南地院以罪嫌不足等理由駁回。檢方25日提起抗告並批法官見解有違誤,請求撤銷原裁定。
檢方說,原審所認陳啟昱等人未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上市公司,與上述事實、相關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見解不符,容有違誤。檢察官聲請羈押時,已提出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等證據資料佐證陳啟昱等5人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惟原審未加審酌,而遽認陳等5人犯罪嫌疑不重大且無羈押必要,亦嫌速斷。
檢方聲押5人,包括陳啟昱、蘇坤煌、台綠前副總經理郭政瑋,及合作廠商鴻暉國際科技公司負責人蘇俊仁、晁暘開發公司負責人戴妤倩。
抗告書指出,陳啟昱、蘇坤煌於本案行為時分別具有台鹽實業公司董事及經理人身分,而台鹽實業與台鹽綠能為上市公司(控制公司)與子公司(從屬公司)之關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具實質控制權,且陳啟昱等人既身為台鹽(控制公司)之董事、經理人為達利益輸送或掏空公司之目的,而共謀設立鴻暉公司及主導成立台綠(從屬公司),進而以台綠之名義為不合營業常規及不利益交易,實與控制公司以自己名義不合營業常規及不利益交易無異。因此,原審所認被告等人未符合證劵交易法所指有價證券之公司,實有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