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預告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七條、第十條草案,本次修正主要是為配合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三零零零六八九七一號令修正公布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規定,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本次計修正二條,其重點如下:將有關規範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應申報攜帶達一定金額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修正為「現金」。
配合洗錢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次變更為第十四條,修正本辦法引用之條次,並將「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現鈔、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名稱修正為「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洗錢防制物品入出境登記表」,以利適用。
據了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五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三十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