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營區吳小姐問:我有個朋友之前對別人提告,主張自己被恐嚇。後來,檢察官傳我的朋友去開庭,作筆錄前要先核對我朋友的身分資料,我的朋友有點猶豫,因為他怕對方知道他的住址等個人資料,可能會對他不利,請問此時我的朋友可以向檢察官主張對自己的個人資料保密嗎?
答:偵查作為刑事程序中的一環,為了確認身分的正確無誤,在製作筆錄時,確實要核對被告、告訴人、證人等關係人的身分資料。然而「核對身分資料」與「身分資料該對誰公開」,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實務上最常見的例子是性侵害案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因職務或業務上知悉或持有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從而性侵害案件的卷宗當中,只要記載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料,均應採取適當之方法予以保密。
隨著社會的日益進步,民眾對於隱私保護的觀念也日漸提升。為了確保司法文書符合法律規定,並兼顧當事人之隱私保護,以下看法已漸成主流,亦即除有法律規定應予保密當事人身分之情形外,就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之當事人之住、居所資料,宜不予完整記載;惟若住、居所等個人資料有記載之必要,檢察官宜就個案偵查之實際需求與當事人隱私之保護間,採取符合比例原則之作法加以審酌,以期妥適。
吳小姐的朋友雖然不能拒絕檢察官核對身分資料的要求,但是如果確實有隱私保護的要求,可以向檢察官表明自己希望個資保密,檢察官將會審酌個案狀況,採行適切的作法。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