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區李先生問:我父母育有三男三女,父親生前預為財產規劃,於二十年前將其所有三筆農地分配予三個女兒,三個女兒在父母見證之下簽署一份由三個兒子交付之協議書,約定於父親死亡後,對父親之其他動產及不動產不予干涉,將來無條件配合辦理過戶登記,協議書簽署後不久,父親即將三筆農地過戶給三個女兒。父親於二年前死亡,遺有一棟店舖之房屋及土地,三個女兒未拋棄繼承。請問我們可以訴請三個女兒協同將該店舖的房屋及土地辦理移轉登記為三位男性繼承人及母親公同共有嗎?
答:此問題的癥結在於協議書是否為「第三人利益契約」?三個兒子並非契約當事人,得否依協議書請求三個女兒為給付?在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是所謂第三人利益契約。
協議書如可解釋為「第三人利益契約」,雖三個兒子並非契約當事人,仍取得直接請求給付的權利。法院在面臨雙方對契約性質有所爭執時,法院應探求當事人立約時的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及過去的事實、社會通念、一般客觀情事等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契約的主要目的做全盤觀察,以檢視其解釋結果是否符合雙方間權利義務的公平原則。
協議書是關於雙方父親的土地處理方式所為的協議,而父親在協議書簽訂後不久,將三筆農地所有權移轉予三個女兒取得,三個兒子在訂立協議書時在場,知悉三個女兒與父親簽立協議書的目的,則該協議書為父親生前就其名下財產預為分配規劃,協議書為第三人利益契約。
三個女兒已經依協議書取得農地所有權,且該協議書約定三個女兒對於父親的其他動產及不動產不予干涉、將來無條件配合辦理過戶登記。在父親未以遺囑分配其財產的情形下,如果三個女兒還可以繼承人身分取得其他的遺產,會使協議書約定形同具文,對於已放棄取得三筆農地所有權的三個兒子,有失公允且違反誠信原則,李先生三人得依協議書訴請其姐妹三人協同辦理店舖房地為其等與母親公同共有登記。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