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未申報公安檢查 北市開罰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五日宣布,針對台北大巨蛋未依規定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已於該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張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場所」告示,提醒市民留意並保持警覺。建管處已依法開罰新台幣十二萬元,並要求遠雄集團在十日內完成相關申報。若逾期未改善,罰款將增加至三十萬元,並可能對該場所採取斷水斷電等強制措施。

根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所有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在取得使用執照後,應於一年內完成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的公共安全檢查,並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台北大巨蛋於一一二年十一月二日取得使用執照,依規定應於一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之前完成公共安全檢查並申報。然而,至今尚未完成相關程序,已逾法定期限。

建管處處長虞積學指出,公共安全事關重大,特別是像臺北大巨蛋這樣的大型公共場所,應嚴格遵守法律規範,保障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針對此事件,建管處已依法對遠雄集團處以十二萬元罰款,並限期要求其完成申報工作。若屆期未依規定改善,建管處將根據法律規定,對其處以更高額罰款,最高可達三十萬元,並有權依法採取停止供水、供電等強制執行措施。

此外,建管處也呼籲所有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及使用人應主動了解並遵守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的相關法規,定期辦理檢查,確保建築物能夠符合安全標準,保障使用者的安全。對於不符合規定的建築物,建管處將依法處以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以維護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