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提醒特休假若未休 可協商延至隔年或由雇主折算工資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年關將近,許多勞工都有特休假還沒有休完,勞動部五日提醒,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除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其餘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從近三年數據來看,每年約有五百件違法案件跟特休有關,每年開罰約新台幣一千萬元。

最常見違規樣態包括雇主因勞工離職而沒有結清未休特休的工資、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特休的工資、特休假未休日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雇主逕自排定勞工的特休、沒有給部分工時勞工特休、勞工工作滿一年只給七天特休、以及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休都直接折發工資。雇主若有違反相關規定,可開罰新台幣兩萬至一百萬元。

黃維琛指出,不論雇主跟勞工約定用歷年制或是週年制等那一種方式給假,只要是年度終結勞工未休的特休,雇主都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的工資,

黃維琛說,有關發給工資的期限,必須在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至遲於年度終結後三十日內發給。如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得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但至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仍有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工資。

黃維琛強調,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益,特休的排定應按照勞工意願,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動部一九五五專線提出申訴,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