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男子陳金順去年一月間在新北市蘆洲一家超商飲酒後,欲與不認識的宋姓男子攀談,遭宋男拒絕心生不滿,竟持鑰匙的尖端猛擊宋男頭部三十七次,再用力猛踢宋頭部三下,宋傷重不支倒地;陳嫌再上前用力猛踢宋男頭部六下,導致宋男高血壓性心臟病及冠狀動脈心臟病發作,送醫急救不治,二審高院六日駁回陳嫌上訴,維持原審無期徒刑判決。全案可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被告之前犯下恐嚇危害安全罪,甫於一一一年二月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卻於五年內再犯殺人罪,符合累犯規定原審依照累犯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並無不當。
另被告在員警有確切根據合理懷疑其殺人嫌疑後,才在員警追問下坦承犯行,此屬「自白」、而非「自首」。至於被告所述其在整個衝突結束後,仍有向超商店員表示「快叫救護車,將被害人送去醫院」等語,以及其於高院審理時為認罪表示,均不足以動搖原審量刑。被告提起原審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