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苗栗縣七旬謝姓老翁一一一年間是民進黨苗栗縣長候選人徐定禎的遊覽車領隊,同年九月間,謝與同車擔任動員者的張姓老翁,不顧競選總部秘書的阻止,將動員來的十三人載往一間海鮮餐廳,期間謝與張都向選民拜託「要支持徐定禎」,後由張支付一萬六千元餐費,一審認謝涉犯違反選罷法,判刑三年五月、褫奪公權四年,張因已歿不受判決,二審七日駁上訴。
判決書指出,七旬謝姓老翁是民進黨苗栗縣長候選人徐定禎,在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頭份競選總部大會的遊覽車領隊,張姓老翁則是參與活動的動員者之一,謝、張二人在選民參與造勢大會後,不顧競選總部秘書的反對,將選民載往一間海鮮餐廳。
二人席間還向選民表示「謝謝大家今天來參加徐定禎的造勢大會」、「要支持徐定禎」、「大家團結一點」、「苗栗縣很爛」、「謝謝大家來參加徐定禎的造勢活動」等語,最後由張支付一萬六千元的餐費,二人被依違反選罷法送辦,不過案件審理期間,張翁已歿,法院不受理判決。
一審認為,謝翁辯稱是因張翁年事已高,才配合張翁要求帶選民前往海鮮餐廳,但與選民證稱,謝有在車內大聲告知要由張翁請大家吃海鮮,以及不顧競選總部秘書告誡,直接將車開往海鮮餐廳,顯然已與張有共同以行賄尋求候選人當選的犯意與犯行,加上謝翁過去也曾因違反選罷法被判刑,此次又再犯,審酌涉案情節後,依法判刑三年五月,褫奪公權四年。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昨日審結,仍依一審認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