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殺馬國女大生判無期 發回更審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灣男子陳柏諺涉嫌殺害自馬來西亞來台就讀的蔡姓女大生,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及二審高等法院均認定,陳嫌符合犯後自首條件,因此,判處無期徒刑,但最高法院審理認為,原審法院在量刑時對於不予減刑的判決理由不完備,日前撤銷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全案案起因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間,台男陳柏諺透過社交媒體IG與蔡女取得聯繫,但兩人未有密切交往。直至同年十月三日,陳柏諺再次聯繫蔡女並多次造訪她租住的處所。隨後,陳柏諺因為金錢糾紛,於十月十三日向蔡女索討新台幣九萬餘元,遭到拒絕後,憤而掐住蔡女頸部,並以抱枕遮掩其面部,導致蔡女窒息死亡。

案發後,陳柏諺企圖輕生,在警消抵達現場救援時,他脫口說出殺人行為,案件因此被揭發。警方初步調查後認為,陳柏諺的行為並非純粹的自殺未遂,而是涉及重大刑事犯罪。

一審認定,陳柏諺在案發後試圖輕生並在急救過程中洩露作案事實,這一行為構成自首。但陳柏諺並未表現出真誠的悔意或悔過,且其在犯後的言辭顯示出僥倖心理,因此,判決他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二審高等法院認為,雖然陳柏諺表達了認罪態度,但在案發後其所作的佛經迴向行為,無法顯示其具備真誠悔意。高等法院認為,陳柏諺的行為是在金錢糾紛中一時激憤所為,與謀劃和使用凌虐手段的情節不同,未達「情節最重大」的標準。但考量此案情節,不予減刑,維持原審無期徒刑判決。

全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雖然陳柏諺符合自首條件,但應詳細探討是否應該減刑,以及如何衡量其犯罪態度和悔過情況。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進行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