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陳先生問:我下班騎機車回家途中,一輛汽車在我後方按喇叭想要超車,但是當時我的車行方向只有一個車道,車多壅塞,而且我的前方不遠處就有一輛汽車,我沒有什麼閃避的空間,就沒有搭理後方的車輛。沒想到對方見我沒有動靜,竟然連續猛按喇叭,後來更跨越對向車道超車,硬擠進我的前方,車身右側更擦撞我的機車手把,把我撞倒在地,使我全身受了多處擦傷。後來警察到現場處理,有旁觀的路人告訴我說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可是我覺得對方是故意的,為什麼只能告過失傷害呢?
答:刑法明文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因為一般的車禍案件,當事人多因為一時的失慮、不注意,未預見結果的發生,才發生肇事的結果,所以實務上的判決,皆係以過失犯論處,例如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過失致死等。
實際上,許多車禍的發生,在肇事前雙方常因各種原因,已經發生不愉快,甚至已經發生行車糾紛,因而故意以追撞、擦撞、突然煞停等方式製造車禍,導致當事人受傷,甚至發生死亡的結果,理應依法論以故意傷害、傷害致重傷或殺人既、未遂等罪嫌。然實務上,如果檢察官無法以明確的證據,證明肇事者確有故意傷害或殺害對方的犯意,因此導致車禍的發生,檢察官還是多以過失犯起訴,法院亦多依過失犯予以論處,也因此導致有許多人因發生恩怨後,假借行車事故,以掩飾其故意犯罪的行為。
(作者∕蔡直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