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港警總隊科長二審改判六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前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監理科宋姓技佐,曾收賄替船舶業者,偽造核發駕照被判刑九年入獄,宋服刑時供出曾替台中港務警察九名官警製作假照,八名警員認罪,僅李姓科長不認,一審李被判刑八月,二審十二日宣判,仍認定李共同犯偽造文書罪,但刑度略減為六月。

起訴書指出,宋男曾在港務局中部航務中心監理科擔任技佐,負責遊艇、動力小船的駕照核發、換發及補發。九十六年間,胡姓港務警察,聽聞宋可協助「免試取得執照」,連同身分證件、五千元賄款給對方,由宋登入海技系統不實登載、盜蓋交通部鋼印後發證給胡。

檢方查出,期間包括中突堤、北堤、西碼頭派出所的余姓、洪姓、林姓、謝姓、陳姓、吳姓、呂姓警員,及台中港警總隊李姓科長(案發時擔任課員)等八人,部分根本沒經過考試,或是僅考到學習、自用駕照等,紛紛向宋男無償請託,宋也用同樣手法不實登載、盜蓋鋼印發照。

台中地院一審審理時,宋男坦認犯罪,不過李矢口否認,辯稱他的營業動力小船駕照並未託任何人辦理,也沒有召集同事考照,案發前根本不認識宋男,拿到駕照時覺得有異,曾致電台中港務局詢問,後經承辦單位更正,還稱「我是警察人員,不會違法」。

一審認為,宋男就當初如何替李換駕照、取得身分資料,交付駕照等,說詞前後一致無矛盾,且李根本不具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測驗資格,卻持有該駕照,認定李構成違法,依偽造文書罪,判刑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