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負責人未助救災 可罰1千萬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屏東明揚公司去年九月二十二日大火,四名消防員罹難。立法院會十二日三讀通過被稱為「明揚條款」的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明定工廠、儲存化學品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或倉庫發生火災時,若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最高可處新台幣一千萬元罰鍰。

三讀條文明定,如果場所的管理權人在火災發生時,未指派專人協助救災,可處管理權人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但未製造、儲存或處理化學品者,處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管理權人如未提供平面配置圖,可處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緩;未提供化學品種類、數量及配置圖,可處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如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未符合規定,發生火災致死,最高可課予管理權人七年刑責。

為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條文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範圍,由原從事危險物品工作行為人,擴大為「場所所有工作者」,並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