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峽鎮長陳佳烜涉圖利纏訟16年 判刑6年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台北縣(今新北市)三峽鎮長陳佳烜,涉在任內利用職權圖利熟識的旅行社業者,透過不正當手段操控旅遊採購案,並包庇業者圍標,經十六年纏訟後,高等法院更二審於去年底依五十四件圖利罪,並適用速審法減刑,將陳佳烜合併判刑六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陳佳烜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起擔任三峽鎮鎮長,期間與某旅行社的蘇姓女負責人為舊識,並明知該旅行社利用借牌圍標的方式參與投標,仍在審標過程中故意忽視這一事實,協助其獲得多項標案。檢調指出,陳佳烜指使或默許民政課長詹亦樹等人,在審標、開標、評選等環節中,偏袒該旅行社,使其在競標中獲得不當利益。

此外,案件中還涉及該旅行社利用其他公司名義參與投標,詹亦樹等人刻意包庇,並使得業者能夠不正當地獲得標案。該案共計五十四項標案,圖利金額多達二百六十三萬餘元,其中多數標案的單次圖利金額低於五萬元。高院在二審時考量到案件纏訟多年,以及部分標案金額較小,依《貪污治罪條例》適用減刑,判處陳佳烜有期徒刑六年。

該案其他涉案人員也分別遭到判刑,包括民政課長詹亦樹被判處四年徒刑,與此案相關的其他課員及評選委員也分別被判刑五至十個月不等。

全案在歷經多次上訴後,最高法院全議庭經審理,認為高院更二審的判決及量刑均無違誤,日前駁回陳佳烜的上訴,全案終告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