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十三日初審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對相關請求權及所受領財產、給付的保護規範,使申請者的低收入戶資格不受影響,也保障受領的財產、給付不得被強制執行。
行政院提案指出,為完整保障回復被害者或其家屬受損的權利,因此參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中,有關犯罪被害補償金受領權利的體例,增訂請領賠償金的權利不得抵銷的規定。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請領賠償金權利不得抵銷,並增訂依此條例請求財產所有權被剝奪回復的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
行政院版草案中規定,依此條例受領的財產及給付,不計入社會救助法規定的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除受領人就其受領的財產自願供擔保者外,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民進黨立委王美惠所提修正動議指出,政院版草案只排除社會救助法,但還有多部法規定有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為準的相關機制,因此將文字改為「其他法律」。經現場立委討論後,初審通過條文明定,依本條例受領的財產及給付,不計入「其他法規所定」家庭收入及家庭財產。
擔任內政委員會召委的民進黨立委張宏陸表示,本案併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前,不須經朝野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