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邱姓男子為詐欺集團車手,見林姓車手向其他車手收取贓款三百萬元,竟萌黑吃黑犯意,夥同友人沈男、翁男、李姓少年等人,分別駕駛兩輛車尾隨林男的座車,再強行攔下林男座車,控制住林男,而取走裝有三百萬元現金的包包,為避免犯行曝光,還取走行車紀錄器內的記憶卡。彰化地院審結,依結夥三人強盜罪將邱、沈、翁分別判處九年、八年六月、八年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邱男為詐欺集團車手,依上手指示於去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三點多,在一家超商前,監視林姓車手向其他車手收取贓款三百萬元,並搭乘一輛白牌計程車離去。邱男竟與友人沈男、翁男、李姓少年等人共同基於強盜犯意,由邱男提供一輛車給翁男駕駛;邱男則駕駛沈男所有之車,搭載沈男、李姓少年,一路尾隨林男所乘坐的車子。
同日下午三點四十二分許,在一處路口,翁、邱駕駛的車子強行攔下林的座車,沈等人即分站在左右後車門,並打開車門,控制住林男,致其不能抗拒,任由李姓少年取走裝有三百萬元現金的包包,隨即分別乘車離去。
邱等人為避免犯行曝光,遂再度將林車攔下,由沈下車取走行車紀錄器內的記憶卡後搭車離去。之後邱男將強盜得來的三百萬元,其中二十萬元分給翁男,五萬元分給李姓少年,其餘則由邱取得。
邱男辯稱當下才臨時起意去攔車,第二次去攔車時他不知道沈男下車去做什麼等語。沈男否認全部犯行,辯稱他從頭到尾都不知道他們要去行搶,撞到車時,他只是下車看情況,然後就上車;第二次攔車,他有下車,但沒有拿記憶卡等語。翁男辯稱邱男說他要去做詐騙的工作,叫他們跟車,後來去攔車,他以為是行車糾紛等語。但法院查證後,認所辯不足採信。
法院審酌被告三人所為殊無足取,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強盜財物價值甚鉅等情,量處上述之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