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一名單親爸爸在女兒讀國小期間,性侵女兒長達四年,直到二0二三年四月女童上健康教育課後告知班導師才爆發,這名狼父在警詢時認罪並稱知道自己錯了,但後來又翻供否認性侵,辯稱女童處女膜受損係自慰所致,與他無關,最後被重判十二年。案經上訴,台南高分院認為被告罪證明確且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駁回其上訴。
台南高分院採信被害女童證詞,她始終指證狼父對其強制性交頻率約為「二天一次」,法官依此計算其性侵犯行,自女童七歲到十歲間,狼父共計犯下六百六十四條強制性交罪,採一罪一罰,且每條罪判刑八年,合併定執行刑十二年。
台南高分院認為,女童是被告親生女兒,被性侵時尚屬稚齡懵懂,須仰賴被告扶養才能生存,顯然是迫於無奈與被告性交,確屬遭被告強制性交無誤。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