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孫姓男子在自家KTV撿到具殺傷力的手槍並持有,檢警五個月後因抓販毒,卻意外查獲孫男非法持有手槍,由於警方搜索票範圍侷限五樓,當天衝上十一樓抓人起獲槍枝,台中地院雖認定警方違法搜索,但考量因犯嫌逃竄、事發緊急,槍枝又嚴重危害治安,仍認有證據力,依槍砲罪判孫男五年三月,可上訴。
起訴指出,孫男去年一月在自家經營的KTV包廂內撿到一把非制式手槍、二個彈匣並非法持有。台中第一警分局六月十七日持搜索票上門,要查緝廖姓男子及武姓女子販毒,孫因從監視器發現警方行動,就把槍藏到十一樓樓梯間,但因五樓內人員竄逃,警方只好逐層向上找人,直到凌晨二時多在十一樓發現武女蹲在樓梯間,並在她旁邊起獲手槍,經由店內人員指認槍枝是孫男所有,檢方依槍砲罪嫌起訴孫。
台中地院查,警方掌握廖男及越南籍武姓女友在民生路一棟大樓內,以歇業KTV當掩護經營越南搖頭店販毒,向法院聲請搜索範圍為該棟大樓「五樓」。法院勘驗當時警方搜索畫面,發現警方進入五樓後發覺店內人員已經沿樓梯向上逃竄,就從樓梯逐層查看,最後在十一樓室內空間找到手槍,已經逾越搜索票所載範圍,並不合法。
法官審酌,警方事前不知武女會逃匿至樓上,也無從確認藏在哪一層,因此事先沒針對同棟十一樓聲請搜索票,依當下狀況並非故意不聲請,主觀無違背法定程序意圖,且當時五樓人員逃匿,很可能連同違禁物一併帶走,警方打開十一樓鐵門進入,是屬緊急情形。
法官認為,警方違法搜索固然對孫男人權有所侵害,但孫持有具殺傷力的槍枝,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本案警方違背法定程序的程度及與侵害孫男的權益,均非屬重大,若僅因程序瑕疵,致使與事實相符的證據無例外的被排除而不用,將有害審判公平正義,認定該槍枝仍有證據力,由於近年黑槍氾濫,嚴重危害治安,孫男竟持有手槍對治安有潛在風險,惡性匪淺依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判他五年三月,併科罰金六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