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部發佈修正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交通部發佈修正「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包括第二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遙控設備:指遙控無人機系統中,用於操作遙控無人機之設備。二、通訊及控制信號鏈路:指遙控無人機及遙控設備間為操作飛行管理目的之資料鏈接。三、最大起飛重量:指含機體、燃料、電池、負載設備及酬載等遙控無人機設計重量。四、遙控無人機操作人(以下簡稱操作人):指於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期間,實際操控遙控無人機或指揮監督飛航活動之人。

五、延伸視距飛航:指操作人於視距外,藉由目視觀察員於其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直接目視接觸,並提供操作人必要飛航資訊之操作方式;延伸視距最大範圍為以操作人為半徑九百公尺、相對地面或水面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六、目視觀察員:指持有遙控無人機操作證(以下簡稱操作證)並於遙控無人機活動期間,提供實際操控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必要飛航資訊之人。七、電子商務:指透過網際網路進行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廣告、行銷、供應或訂購等各項商業交易活動。

另外,第六條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應由其所有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註冊,並於註冊完成後,將民航局賦予之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之處後,始得操作:一、自然人:檢附申請書(附件一)及國民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明影本。二、政府機關(構)、學校及法人:檢附申請書(附件一)及其登記證明文件。前項所有人屬自然人者,應年滿十四歲;未滿十八歲者,應另檢附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下列資料有變更者,所有人應檢附第一項申請書及登記證明文件,向民航局申請變更註冊:
一、所有人名稱。二、戶籍或登記地址。三、聯絡電話。

第十一條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一定重量之遙控無人機,於製造、進口、申請註冊或延展註冊號碼有效期限時,應具有符合射頻識別規範之射頻識別功能;其一定重量及射頻識別規範,由民航局公告之。第十二條最大起飛重量一公斤以上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應具備主動限制或告警功能之圖資軟體系統,以防止遙控無人機進入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其圖資應符合本法第四條劃定及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公告之範圍。依第六條應申請註冊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應具備主動限制或告警功能之圖資軟體系統;其圖資除應符合前項範圍外,並應包括相關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但書公告或依其他法律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活動之範圍內所指定之區域。前二項主動限制或告警之圖資範圍及區域,應由民航局於指定資訊系統公開之。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者、製造者或改裝者應保持第一項及第二項圖資軟體系統資訊之正確性,並適時提供所有人或操作人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