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陳姓男子因女友欲分手經多次挽留不成,竟於兩人基隆同居處持刀將女友殺害,全案經基隆地院國民法官參審,判處陳男無期徒刑。陳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審理後認為其行不符自首減刑要件,十九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
陳男因同居女友要分手,兩人多次發生爭執,在一場激烈的爭執中持刀將女友殺死。基隆地院裁定案件交國民法官參審,判處陳男無期徒刑。陳男不服,主張自己犯罪後自首,符合減刑;但原審沒有減刑,量刑過重,上訴高院。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雖然陳男自願向警方交代行凶事實,但此時警方已經在接獲報案後進入現場,並未在偵查之前知悉犯罪事實,因此不成立自首,也未能因此獲得減刑。
法院說明,陳男的犯罪動機源自於長期的感情矛盾,特別是被害人多次表示希望結束這段關係。陳男因無法接受分手,遂起殺人念頭。案件發生當時,陳男用菜刀朝被害人後頸部連續砍擊,致使被害人當場死亡,犯罪手段極為殘忍,且其行為已經超出了情感衝動的範疇,屬於嚴重的刑事犯罪。
法院在充分考量被告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以及犯罪後的態度等因素,並且尊重被害人家屬的意見,認為原審對於陳男的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