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
新北市葉姓男子去年涉持刀刺死陳姓前房客。本件為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參審案件,葉男一審遭判刑十七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十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可上訴。
葉姓男子在新北市五股區凌雲路某處經營工廠,被害人陳姓男子之前曾向葉男分租廠房,後來已退租。陳男於去年五月十三日傍晚進入廠房,葉男不滿陳男以三字經等辱罵,持水果刀刺殺陳男致死。
高院表示,本件經原審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及調查證據,認定葉男犯罪手段是先持刀朝被害人胸部刺入,拔出後又往面部刺入,明確有殺人故意,事證明確,均有所憑,認定事實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適用法律也沒有違誤。
高院指出,葉男上訴否認持刀刺被害人臉上一刀,及主張沒有殺人犯意,均不可採;檢察官考量原審量刑妥適,並無不當,駁回上訴,仍判處十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