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充電不消費 竊電判賠425倍

記者湯朝村∕嘉義市報導

吳姓女子遭控到嘉義市知名連鎖咖啡店未消費且未經店內員工同意,執意為自己持用的手機充電,店員屢次勸阻不聽,店家報警,法官審理,吳女竊用咖啡店的電約四點七元,依竊盜罪判處吳女兩千元罰金,得易服勞役。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女日前在嘉義市鬧區連鎖咖啡店內,沒有消費也沒獲店員同意,雖然林姓店員多次告知要使用店內插座請消費點餐,吳女仍執意將自己所有充電插頭插入咖啡店內插座為手機充電,涉嫌竊取台電公司供應予咖啡店的電能。法官審理時,吳女辯稱,她進入路易莎做自己的事,沒有消費,手機沒電,那是公共場所,她用的是台電的電,不是咖啡店的電。

檢方依竊盜罪聲請對吳女簡易判決。嘉義地院法官審理,吳女知悉咖啡店的電費並非她自己繳納,仍未經店家同意擅自使用,足認主觀上有竊盜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甚明,辯詞顯然是臨訟卸責之詞,足認其犯行。

法官認為吳女不合法付費使用電力,竊取他人電力,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的觀念,經推算竊取電力為零點七度,換算電費四點七元,吳女犯後否認犯行且尚未與店家達成和解,依竊取電能罪處罰金兩千元,該女充電四點七元元遭判賠兩千元,等於判賠四百二十五倍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