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華隆集團翁大銘、翁一銘、翁有銘、翁德銘四兄弟涉嫌利用擔任國華人壽及華隆集團旗下各公司董事長、董事職位之便,以不實擔保品借貸掏空國華人壽,刑事部分,訴訟已完成,民事求償部分,經多年纏訟,高等法院判翁大銘繼承子女和胞弟翁有銘、翁德銘共須賠償十二點九億餘元並加計利息,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案件起源於民國八十六至八十七年間,翁大銘、翁一銘、翁有銘、翁德銘四兄弟涉嫌利用擔任國華人壽及華隆集團旗下各公司董事長與董事職位,偽造不實擔保品鑑價報告,並藉此向國華人壽取得不當貸款,最終導致國華人壽遭掏空。國華人壽隨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翁大銘兄弟涉犯刑事部分,因為翁大銘與翁一銘已先後過世,法院裁定兩人公訴不受理。翁有銘與翁德銘則因長期逃亡遭通緝未歸案,但因一0四年間追訴時效已屆滿,二人被判免訴。民事訴訟方面,台北地方法院與台灣高等法院均認為,翁大銘的子女須與翁有銘、翁德銘共同負擔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翁大銘的子女應在繼承翁大銘遺產的範圍內,負責賠償國華人壽損失的金額,判翁大銘子女應賠償一億二千七百七十八萬、四億一千三百六十六萬及七億五千八百萬多元,總計十二點九九四四億元並加計利息,除翁大銘子外,翁有銘、翁德銘也須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