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新竹一名楊姓男子去年八月間吸食安非他命後,無照駕駛友人汽車上路,竟追撞張姓男子所騎乘機車,導致張男撞上停在前方的大貨車,最終不幸傷重身亡。全案經一、二審法院審理,均依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而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楊男有毒品相關前科,在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十七日凌晨吸食安非他命後,先是騎車外出,隨後,再開著友人汽車上路,當車輛行經新竹市北區中華路三段左轉林森路時,竟自後追撞張姓騎士機車,造成張男衝撞前方停放的大貨車,最後因傷重不治死亡,警方到場處理車禍,在楊男身上查獲安非他命毒品,楊也向警坦承毒駕肇禍。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認為,楊男在服用毒品後已處於無法安全駕駛的狀態,但仍開車上路,終致張男不幸身亡,雖其於員警到場坦駁犯行,符合自首規定,但審酌楊男從事發至今均未積極處理民事賠償,以致被害人家屬難以原諒,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月。
檢方認為法院判刑太輕,難收遏止效用,提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檢方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認為,原判決無違失、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