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二十五日通過主決議,請中央銀行於一個月內就設置海外辦事處之成效評析及拓點需求評估,向財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立法院財委會審查民國一一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等案。
會中提案指出,中央銀行於海外設置倫敦、紐約兩個辦事處,透過台北、倫敦及紐約三個營業場所,可二十四小時不間斷從事外匯交易、管理外匯資產,確保外匯資產安全及維持足夠流動性的前提下,致力於提高外匯資產的報酬率。此外,也可加強與當地主管機關、金融同業的聯繫,蒐集國際資融資訊,以及培訓中央銀行國際金融人才。
立委在提案中表示,日本、韓國、新加坡央行於海外重要市場設置多處分支機構。黃珊珊等人也提及,經查中央銀行過去曾評估東京海外辦事處。
立法院財委會無異議通過黃珊珊等人共同所提主決議,請中央銀行於一個月內就設置海外辦事處之成效評析及拓點需求評估,向財委會提出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