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十九日三讀通過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此次修法是因應當前校安事件頻傳、校園輔導量能不足等問題,是學輔法十年後首度大翻修,也回應增加輔導人力編制、落實三級輔導機制、提升專輔人員待遇等民間訴求。
有關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部分,考量涉及層面甚廣,仍採現行任務性編組方式而未法制化。三讀條文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配置主管人員、專業輔導人員、專業輔導人員之督導及行政人力,主管人員應由學校主管機關遴選具輔導專業專長者擔任。為利學輔中心運作,提升專業及任職意願,各級主管機關皆應寬列預算,並逐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討並調整運行策略。
有關專輔人員薪資待遇部分,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會同相關單位研議,參考衛福部「保護性社工人員資格要件及職務範疇認定基準」,納入高中以下學校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規範。
例如:具心理師證書者,以七等二階起薪,晉敘薪點最高至八等七階,專輔人員遴聘為督導,以原薪點晉級二階起薪,最高至九等六階;督導回任專輔人員應採計其年薪提敘。
三讀條文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學生輔導工作發展,應召開學生輔導諮詢會,諮詢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聘兼之,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三讀條文並明定,具有心理師證書的專業輔導人員,對未成年學生執行輔導諮商業務時,經該學生同意,得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執行。
此次修法強調三級輔導綿密合作,三讀條文明定,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介入性及處遇性三級輔導。三級輔導工作的推動,應著重於學生行為與問題樣態,而非時間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