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酒駕勒退興訟 敗訴定讞

記者孫曜樟、王誌成∕台北報導

一名谷姓海軍士官長因酒後開車遭警攔查開罰,卻未如實向部隊回報,最終遭到海軍司令部核定退伍。雖然谷男提起行政訴訟並上訴,主張僅因觸犯「酒駕零容忍」政策而遭解職,但二審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判決定讞。

法院判決,谷男曾任蘇澳軍艦三等士官長,於民國一0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因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違規紅燈右轉遭警方攔檢。經酒測結果顯示,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零點五六毫克,遠超過法定零點一五標準。事後,谷男未依規定向部隊報告,隱匿酒駕事實。

海軍方面對谷男進行軍事懲處,給予兩次大過和兩次申誡,並認為其不適合繼續服現役。最終,海軍司令部於一0九年二月十二日核定其退伍,自同年三月一日零時生效。橋頭地檢署則對其酒駕行為採取緩起訴處分。

谷男對軍方懲處表示不滿,並提起行政訴訟,聲稱自己不應因為單一酒駕事件而被判定不適服現役,並指控軍方不當依據「酒駕零容忍」政策進行處罰。法院一審判決其敗訴後,谷男繼續上訴至二審。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谷男所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法院指出,谷男主張的「不適服現役人評會受政策指示影響」並無具體事證,且海軍司令部否認此事。審理過程中並未發現任何顯示政策指示對其處分結果有直接影響的跡象,最終裁定駁回上訴,並維持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