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謝姓男子與蔡姓妻子被控對親生的三歲女童施暴,導致女童死亡。士林地院審理後變更起訴法條,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重判謝男九年、蔡女八年六月徒刑。高院審理後,依據台大醫院及法醫研究所解剖鑑識結果,認定謝姓女童是「自然死」,與兩名被告傷害行為難認具因果關係,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輕判謝男一年徒刑,蔡女六月、緩刑三年。全案可上訴。
謝男與蔡女民國一0八年九月十六至二十一日期間,認為年僅三歲的女兒不聽管教,,使用長約三十公分的膠條接續抽打女童,致使女童身體多處瘀傷。並於同年月二十三日女童放學後,要求其面壁站立兩小時。由於女童體力不支,因此哭鬧、頭部撞擊牆壁跌倒。
隨後,謝男徒手毆打女童,並搖晃她以平息情緒。女童隨即出現嘔吐、抽搐等症狀,謝男將女童送醫急救。醫院檢查顯示,女童已昏迷且腦部遭受嚴重損傷,經過兩個月的急救後,於同年十二月十九日不治。一審士林地院變更起訴法條,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重判謝男九年、蔡女八年六月徒刑。兩人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判決指出,據法醫研究所及台大醫院的解剖鑑定結果,認為謝童身上雖然有多處瘀傷,但與其死亡之間並無直接的因果關係。經過解剖檢查,未發現有致命的外部創傷或顱內出血,判定為「自然死」。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對謝男判處一年徒刑,蔡女六個月、緩刑三年。同時,要求蔡女參加六場法治教育課程。
法院強調,蔡女患惡性腫瘤及家中未成年子女,且案發至今已有五年,未發現她對其他子女有不當管教行為,作出較輕處分並提供緩刑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