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殺死情敵 判無期賠805萬

本報綜合報導

高姓男子、潘姓男子因分別與廖姓女子交往而起口角,高男持刀殺死潘男,刑事部分二審判處無期徒刑,潘男母親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士林地院判決高男應賠償八百零五萬餘元,可上訴。

高男與廖女為前任男女朋友,潘男與廖女為現任男女朋友。去年三月二十一日深夜,高男帶著摺疊刀到廖女與潘男的台北市內湖區住處,三人爆發爭執。潘男先持刀劃傷高男臉部,高男隨即持摺疊刀多次揮砍潘男頭部、頸部、手部,潘男因失血過多倒臥在地,送醫後傷重不治。

刑事部分,一審士院國民法官庭依殺人罪判處高男無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仍維持原判。

潘男母親對高男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高男求償醫療費、喪葬費及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一審士院指出,高男於審理時允諾潘母所求償的全數金額,判決高男應賠償家屬共計八百零五萬九千二百零八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