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段長詐領出差費1萬8千元 遭判拘役80日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台鐵一名蔡姓段長涉嫌從一一二年七月間起至一一三年四月間,多次不實申請出差費用,每次二百元或四百元,共四十七次,計詐得一萬八千元。彰化地院審結,依詐欺取財罪將他判處拘役八十日,得易科罰金,罰金十萬元,得易服勞役。

判決書指出,蔡姓段長轄區範圍為竹南站以南、台南站以北,並負責「台鐵軌道結構安全提升計畫-彰化電務段配合道岔更新工程」工程督導,其明知向台鐵請領出差費需有實際出差行為,且須核實申報,竟從一一二年七月間起至一一三年四月間,未實際到出差地點進行工程督導,或將半日工程督導申報為全日差勤。

蔡於彰化市辦公室內,在差勤系統虛偽填載不實時間之出差事由及地點,共四十七次,並列印「員工國內出差旅費請領清冊」,交由不知情之人事、總務等核章,致其等審核時陷於錯誤,進而核撥差旅費,蔡因此詐得差旅費共一萬八千元。全案遭到調查站搜索,並扣得一一二年七月至十二月收支清單一本、今年一月至七月收支清單九張、公務乘車證一本,蔡並自願提出二萬一千二百元供檢方扣押。

法院審酌被告擔任台鐵高階管理人員,未能廉潔自持,竟貪圖小利,多次不實申請出差費用,但詐領金額不高,已繳回全部不法所得,又坦承犯行,且稱「我對詐領差旅費犯下嚴重錯誤,已深刻反省、悔過」等語。四十七罪,量處應執行拘役八十日,罰金十萬元。

法院說,被告為高階主管,濫用權限盜領差旅費,若給予緩刑宣告,無異宣示「將詐領款項繳回即無責任」,被告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不適宜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