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屏東魏姓男子酒駕被逮,以僅酒駕上路三分鐘卻被認定為四十二分鐘,對屏東地方法院判一年二個月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經調查,魏男有六次酒駕前科,足見其明知酒精對人意識能力具不良影響,仍罔顧公眾交通安全酒駕,仍判一年一個月定讞。
魏男今年一月九日中午在屏東縣竹田鄉公正路工地飲酒後騎車上路,沒多久即因違規紅燈左轉被攔查,酒測值達每公升0.九九毫克,當場依公共危險罪送辦。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審理時,魏男雖坦承犯行,但法官發現他有六次酒駕前科,足見被告明知酒精對人意識能力具不良影響,仍罔顧公眾交通安全酒駕,且行車時間約四十二分鐘,據此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但魏男主張僅酒駕上路三分鐘就被抓,並非四十二分鐘,上訴請求輕判。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時,法官經勘驗行車路線,參Google地圖行程時間資料發現魏男發言有據。原審考量被告酒駕「行車時間約四十二分鐘,期間非短」作為刑罰裁量依據,影響刑罰裁量。但高院法官審結後,仍考量魏男酒駕六次累犯,不宜輕判,依公共危險罪改判一年一個月,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