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曾姓男子騎機車經台中市梧棲區八德東路,因輾到深達十四公分的樹坑慘摔斷左手,他對梧棲區公所提國賠二百一十九萬元,公所稱他超速過快是「自招損害」;法院認定,公所維護有欠缺,和曾受傷具因果關係,判梧棲區公所應給付曾一百零九萬元,可上訴。
曾男主張,他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傍晚六時多騎電動機車經梧棲區八德東路、八德一路口,因現場用來區隔人行道、車道的路樹被移除,留下三個深度達十至十五公分的樹坑,當天下雨視線不佳,人行道與柏油路車道分界不清,他行經誤以為路拓寬,靠右時誤駛到深達十四公分的樹坑而摔車骨折。
曾男控訴,梧棲區公所是該處人行道管理機關,卻未填平人行道樹坑或放置警示,管理有缺失,依醫療、不能工作損失、勞動力減損及精神撫慰金一共提國賠二百一十九萬元。梧棲區公所抗辯稱,當天現場並無視線不良、雨天積水而導致無法分辨人行道、道路分界情形,且曾男事後報案並有移動現場,無從認定他所受損害和公所有何因果關係,就算曾因樹坑受傷,也是他車速明顯過快、自招損害,與公所無關。
台中地院查,曾男摔車後就經消防送醫、警方也獲報處理,現場畫面也拍下,曾行駛至人行道上,機車尾燈發生上下跳動,三次跳動後就消失畫面上方,足證明他經過三個坑洞後摔車。法院認為,人行道路樹遭移除後,所留坑洞、不平整,應盡速由區公所補植填平,或在周邊設置僅告標示,但梧棲區公所並未設置,這才造成曾男摔車,顯見公所維護欠缺與曾受傷有因果關係,認定曾求償有據。
台中地院根據醫院鑑定,曾男因車禍骨折,勞動力減損程度為百分之八,計算相關損失、精神撫慰金等,一共判梧棲區公所應給付他一百零九萬二千八百七十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