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判決理由不備、疑點未釐清 頂新魏應充逃漏稅案 發回更審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頂新製油前負責人魏應充被控逃漏稅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逃漏稅金額達新台幣二億多元,不宜輕縱,將魏改判二年徒刑,必須坐牢。最高法院認為仍有疑點未查明,十二日撤銷原判,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魏應充等二人辯稱相關年度已申報銷售收入項目合計一百億餘元,而頂新年度銷貨日計表的總銷售淨收入為一0五億餘元,漏報銷售額為五億餘元,與原審認定的七億餘元,相差二億餘元,有必要再釐清。
 且前審判決對於相關疑點,沒有依卷證資料調查釐清,或是傳喚專家證人釐清,有調查未盡、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另原審判決對於魏應充等人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在適用法條上有矛盾的違誤。
 魏應充一審被認定逃漏稅六千多萬元,依違反稅捐稽徵法三十七罪判刑二月至四月不等,商會法七罪判三月至六月等,合併應執行三年、得易科罰金。二審則改判魏二年徒刑。
 彰化地檢署調查頂新偽劣油案時,發現頂新從民國九十五年初至一0一年底,涉嫌浮報進貨成本,低報賣油利潤,甚至部分漏開發票,七年期間漏報營業收入七億多元,漏報稅捐將近共二點二億元,將魏應充及會計等人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