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大樓住戶天花板滲漏水 修繕責任歸屬

安南區李小姐問:我家住在社區大樓裡面,前陣子大雨之後,開始從天花板出現滲漏水的問題,我懷疑可能是因為大樓外牆瓷磚剝落所導致,所以把這件事情通報到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卻說住戶應該自行維修漏水,一直拖延不處理。請問,我可以告管委會要求他們修繕嗎?

答: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二項、第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關於讀者李小姐詢及公寓大廈漏水修繕責任之疑義,首需釐清漏水原因為何,及需修繕部分係屬專有部分、約定專有部分或共有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如李小姐委請專業人士確認漏水確係因大樓外牆或公共管線等共用部分損壞所致,則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無特別規定時,該等修繕費用依前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即應由管理委員會為之,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如係因專有部分(例如該戶之私管等)或專有部分之共同壁或樓地板內管線所致滲漏水,則依該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等規定,分別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自行支出或由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作者∕劉芝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