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個人遊戲幣交易服務符條件 營業稅課徵規定放寬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網路個人玩家透過中間人交易遊戲幣的C2B2C模式日益普遍,但實務上,中間經手的營業人可能因無法取得進項發票,而不能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財政部考量此交易模式特殊性,放寬符條件的營業人若能出具交易服務明細表及收付買賣價金等資料,即便沒有進項發票,仍可僅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

網路遊戲蓬勃發展,個人玩家透過中間人交易遊戲幣日益普遍,這類交易均於線上完成,且具高度隱匿性,為確保履約、提升交易安全,擔任中間人的營業人,多半從事C2B2C的先買後賣營運模式。

舉例來說,營業人A在網路揭示某一款遊戲幣兌換新台幣的比值,賣方的比值為一百四十比一、買方的比值一百三十比一。在C2B2C的營業模式下,個人賣家乙將出售十三萬枚遊戲幣,轉入營業人A經營的遊戲帳號,營業人A支付價金新台幣九百二十九元(十三萬除以一百四十)給賣家乙。後續個人買家丙向營業人A購買十三萬枚遊戲幣,營業人A會收到買家丙支付的價金新台幣一千元(十三萬除以一百三十),並將其遊戲帳號內的十三萬枚遊戲幣,轉入買家丙的遊戲帳號。

就交易外觀形式,營業人十三萬除以一百四十同時經手金流(買賣價金)及物流(遊戲幣),屬先買後賣遊戲幣。

若按進銷貨模式認定,營業人A銷售給買家丙的銷售額一千元,須全額計算銷項稅額,營業人A若可向賣家乙取得九百二十九元進項發票,就能申報扣抵,僅需按銷項減除進項後差額報繳營業稅。

但實務上,個人向遊戲營運業者購買遊戲幣,遊戲營運業者在售出時,就已針對銷售額全額報繳營業稅,所以個人無法再針對這筆銷售開據發票;由於營業人A的交易前手賣家乙正是個人,導致營業人A無法向賣家乙取得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進而形成營業人A後手賣給買家丙時,要按銷售額一千元全額課稅情形,導致營業稅額增加。

財政部表示,考量遊戲幣與一般貨物不同,其後續轉手交易情形十分普遍,C2B2C交易模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為合理化租稅負擔,六日發布解釋令,放寬符合一定交易條件者,可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