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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酒駕釀1死2傷 重判8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男子郭俊邑前年酒後駕車,連闖五個紅燈,不慎衝撞三輛機車,造成一死二傷,檢方罕見的依殺人罪嫌將他起訴。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檢方無法證明郭男有不確定殺人故意,十一日變更法條,改依公共危險罪將郭男判刑八年。
 檢方起訴時指出,郭俊邑的酒駕行為如同「恐怖攻擊」,時值酒駕民怨高漲,決定依殺人罪嫌予以起訴,重罰其酒駕行為。
 但法院認為,檢察官無法證明郭男有「不確定殺人故意」,於是回歸公共危險罪治罪,改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的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論刑,該罪法定刑度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郭男被判刑八年,刑度不低。
 郭男於民國一0七年九月二十三日清晨時時三十分許,在台北市某KTV喝酒後,沿著羅斯福路高速行駛,時速近一百公里,期間連闖五個紅燈、多次打滑,在基隆路口先後撞上三輛機車,撞擊騎樓後才停下來,共造成一死二傷。
 法院認為,郭男案發時擔任Uber司機,應遵守交通法規,卻漠視生命、罔顧公眾往來安全,酒後恣意馳騁在市區道路,嚴重影響他人安全,致一人死亡,犯罪惡性重大,不容輕縱,但審酌他無犯罪紀錄、坦承犯行,將他判刑八年。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