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競
2024年12月8日1416上海飛航情報區發佈編號A4218/24「飛安通報」(NOTAM),劃設七處RESERVED AREA 【如附圖一】
;中華民國國防部於次日民國113年12月9日1220發佈新聞稿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p=83790&title=%E5%9C%8B%E9%98%B2%E6%B6%88%E6%81%AF&SelectStyle=%E6%96%B0%E8%81%9E%E7%A8%BF
內容如下:
國防部新聞稿
時間:113年12月9日1220時
國防部今(9)日表示,針對共軍宣布今日起至11日,於浙江及福建以東一帶空域,開設7處【空域保留區】,國防部已於上午完成應變中心開設,並指導各級部隊嚴密監控敵情,保持高度戒備。
國防部說明,運用聯合情監偵手段,國軍同步掌握共軍東部戰區、北部戰區、南部戰區船艦編隊及海警船,分別進入台海週邊及西太平洋區域,執行遠海長航等活動,國軍協同海巡兵力綿密監控應處。
因應共軍相關行動,國防部同步啟動備戰操演,依敵情威脅狀況,結合天候等條件因素,於戰術位置實施演練。各外離島部隊提高警覺,針對中共海警等船艦活動,與海巡署密切合作、有效應對。
國防部強調,任何單方面非理性挑釁行動,都可能嚴重破壞印太區域和平穩定,且為國際社會所不樂見。共軍近期以來於日、韓、菲律賓及我國周邊相關活動,已經為區域投入不安風險變數。對此國軍將秉持「不升高衝突、不引發爭端」原則,妥慎應對各種灰色地帶侵擾行動,有能力、有決心、有信心確保國家安全。【如附圖二】
後續中央社依據國防部新聞稿,在12月9日1617以「國軍主動披露共軍空域保留動態 學者:展現偵察嚇阻」為題,發佈新聞報導電稿;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12090208.aspx
中央社新聞報導電稿【如附圖三】
其中針對「空域保留區」提出說明如下:
針對「空域保留區」內涵,空域保留區(Reserved Area)與限制空域(Restricted Area)有細微區別,但常在航空和國防術語中混用。
空域保留區指特定空域範圍,預留給特定的航空活動用途。這些空域通常根據國家或國際航空管理機構的規定設立,並僅供特定的航空活動或運營使用,其他航空器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不得進入,與限制空域相比,保留區可能具有更靈活規範,且不一定涉高風險或危險活動,但依然需要經過批准才能進入。
針對空域保留區用途,可能包括軍事國防、商業與民用、特殊用途(例如氣象、科研)、緊急救援、航展或比賽。而空域保留區再分「永久保留區」、「臨時保留區」,進入得先事先申請、協調進入,例如SpaceX發射火箭時,便會劃設空域保留區,目的是確保安全,為航空管理的必要。【中央社「國軍主動批露共軍空域保留動態 學者:展現偵察嚇阻」為題新聞電稿,其中針對「空域保留區」提出說明內容如附圖四】
隨後國內媒體自由時報【如附圖五】、聯合報【如附圖六】以及中華電視台【如附圖七】亦在報導中繪製出前述所提七處「空域保留區」,但中華電視台報導附圖各「空域保留區」序號明顯與上海飛航情報區所發佈編號4218/24 飛安通報資訊不符。
但是信不信由您,在兩岸民航法規中,根本就沒有「空域保留區這個名辭,媒體報導不求甚解,跟著國防部新聞稿誤用「空域保留區」名辭胡亂跟進,簡直就是雞同鴨講。
依據中華民國《民用航空法》,根本就沒有「空域保留區」這個名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90001
但在該法
第 4 條
空域之運用及管制區域、管制地帶、限航區、危險區與禁航區之劃定,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RESERVED AREA 應該就是「限航區」
再依據對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同樣也沒有「空域保留區」這個名辭
http://www.caac.gov.cn/big5/www.caac.gov.cn/XXGK/XXGK/JGGLL/XGFG/201603/t20160304_29320.html
但在該法
第七十八條 民用航空器除按照國家規定經特別批准外,不得飛入禁區;除遵守規定的限制條件外,不得飛入限制區。
前款規定的禁區和限制區,依照國家規定劃定。
RESERVED AREA 應該就是「限制區」
再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同樣也沒有「空域保留區」這個名辭;
http://www.caac.gov.cn/big5/www.caac.gov.cn/XXGK/XXGK/FLFG/201510/t20151029_2792.html
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
第十二條
空域的劃設應當考慮國家安全、飛行需要、飛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導航、雷達設施建設以及機場分佈、環境保護等因素。
空域通常劃分為機場飛行空域、航路、航線、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和空中危險區等。空域管理和飛行任務需要的,可以劃設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區和臨時飛行空域。
以及從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
第十八條 位於航路、航線附近的軍事要地、兵器試驗場上空和航空兵部隊、飛行院校等航空單位的機場飛行空域,可以劃設空中限制區。根據需要還可以在其他地區上空劃設臨時空中限制區。在規定時限內,未經飛行管制部門許可的航空器,不得飛入空中限制區或者臨時空中限制區。
第十九條 位於機場、航路、航線附近的對空射擊場或者發射場等,根據其射向、射高、範圍,可以在上空劃設空中危險區或者臨時空中危險區。
在規定時限內,禁止無關航空器飛入空中危險區或者臨時空中危險區。
第二十條 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空中危險區的劃設、變更或者撤消,應當根據需要公佈。
很明顯就可以看出RESERVED AREA 應該就是「空中限制區」
換言之,國防部新聞稿望文生義,胡亂將RESERVED AREA 翻譯出「空域保留區」這個名辭,但在兩岸相關民航法規,其中包括中華民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卻僅有「限航區」、「限制區」或「空中限制區」用辭符合RESERVED AREA 定義。國防部發佈新稿不去對照兩岸民用航空法規,隨意胡亂翻譯,專業態度值得檢討。
此外這七處所謂「空域保留區」係由上海飛航區在2024年12月8日1416發佈編號A4218/24「飛安通報」(NOTAM)所劃設,並非由任何共軍單位所劃設,國防部新聞稿所稱:「共軍宣布今日起至11日,於浙江及福建以東一帶空域,開設7處【空域保留區】⋯」確實並不正確,在專業水準上令人遺憾。
至於中央社報導題目所稱「國軍主動披露共軍空域保留動態 學者:展現偵察嚇阻」,更是錯誤到讓人難以想像,上海飛航情報區在2024年12月8日1416發佈編號A4218/24「飛安通報」(NOTAM)公開劃設這七處RESERVED AREA ,本來就是通報各方,那有什麼「主動披露」可言?國防部搞到113年12月9日1220才發佈新聞稿,這七處RESERVED AREA早就在前一晚2200就生效,國防部只能算是放個馬後砲,這那能算是「主動披露」?
至於受訪學者所謂「國防部『化被動為主動』,先對外宣布共軍開設7處空域保留區,可降低中共對台威嚇效力,反過來展現「偵察性嚇阻」(Deterrence by Detection),亦屬情報嚇阻一環。」那更是胡言亂語;首先這七處RESERVED AREA是對岸主動劃設並且公佈,那來detection可言,若認為如此可以有任何嚇阻效用,恐怕要讓人笑掉大牙。而且國防部是在上海飛航情報區所劃設這七處RESERVED AREA生效後才放馬後砲,這那有「先對外宣布」可言?
最後我提供一張越南Duan Dang先生所提供資料【如附圖八】我誠懇建議情報單位去查閱上海飛航情報區所曾發佈過編號A4125/24、A4131/24以及A4145/24三份NOTAM,然後思考一下從11月28、29以及30日三天,上海飛航情報區所曾經發佈這三份涉及空中限制區之飛安通報,然後思考每個區域所限制空層高度,應該就能理解其中玄機所在。
(作者為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