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李姓男子因違規被吊銷駕照,卻仍開自小貨車上路,又疏未保持安全距離,撞上同向外林姓男子機車,致人車倒地,頭胸重創,送醫急救不治。李坦承犯行卻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台南地方法院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將他判刑十個月。
二0二二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三時,李男開小貨車沿台南市北區觀海橋內側由北往南行駛,撞上林姓機車騎士。
法官認為,經鑑定結果,李男為肇事原因,顯見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範情節不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加重其刑,惟李肇事後留在現場,並向到場處理事故員警表明是肇事車輛的駕駛人,自首並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依法減輕其刑,並先加重後減輕其刑。
法官考量,李男駕駛自小貨車肇事致林姓被害人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於死罪,被害人家屬承受喪失親人之痛,事後李男雖有意與家屬和解,惟因雙方和解條件有差距,終未能達成和解,應予懲戒。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