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令須24小時內追認 送進院會

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十日表決通過新增國民黨立委許宇甄所提「戒嚴法」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兩項修正草案,列入十三日院會報告事項。

提案內容指出,目前戒嚴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總統於情形緊急時得經行政院之呈請宣告戒嚴,但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應於復會時提交追認。提案修正表示,目前立法委員自各選區前來立法院開會,迅速可達,不需一個月之久,故修正第一條第二項於二十四小時內提交立法院。

許宇甄等人也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草案條文增訂第五章之一「戒嚴案之處理」,增訂行政院應將戒嚴案移請立法院審查,戒嚴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審查。

全院委員會應自戒嚴案提報院會八小時內召開審查,審查後提報院會表決;全院委員會審查及提報院會表決時間,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未於時限完成者,視為不通過。草案明定,戒嚴案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為通過。立法院處理戒嚴案之結果應咨送總統。

另,昨經表決通過再次將國民黨團所提的選罷法修正「將罷免連署需附上身分證影印本」草案排入十三日院會議程,列在討論事項的第二十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