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訪友當攝狼 賠25萬換緩刑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一名余姓男大生到陳姓男同學雲林租屋處留宿,竟趁機攀爬走道欄杆偷拍同校女大生在三樓浴室洗澡,被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刑五個月。上訴後,余男立即與對方和解並賠償廿五萬元,台南高分院改判三個月,緩刑四年。

二0二三年六月一日,余男利用拜訪陳姓男同學的機會,攀爬走道欄杆透過浴室上方玻璃偷拍女大生洗澡被逮判刑。檢察官認為量刑過輕,上訴稱雲林地方法院未傳喚陳男,查明余男是否有將無故攝錄性影像散布予他人,涉及余犯行所生損害重大與否,其犯行造成被害人女方身心受創,影響生活甚深,迄未仍達成和解,難認為余犯後態度良好。

二審傳喚陳男出庭,他說,余是找另外一位住宿的同學,並非找他,不清楚余去廁所或浴室的時間,余偷拍被發現後離開現場,未到他的房間。

陳男表示,當天中午女方報警,下午警方做完筆錄後,才知道是余男偷拍,余事後沒跟他講偷拍一事,也沒跟他炫耀偷拍,更未拿手機畫面或傳拍到的畫面給他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