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上耕∕基隆報導
去年十一月張姓婦人搭乘公車四0三路線時,因不滿公車老舊,當面在公車上,辱罵黃姓司機「垃圾」三次。基隆地院依妨害名譽罪判張婦拘役五十九天,可易科罰金,如以一天一千元折算,代價是五萬九千元。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張婦去年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點多,搭乘由黃姓駕駛基隆市公車四0三路線,行經基隆市七堵區自治街口時,因不滿公車老舊,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同聽聞的公車內,以台語連續三次用「垃圾(閩南語)」字眼辱罵黃姓司機。黃姓司機向警方提告,檢方偵結把張婦起訴。張婦向法官坦承有搭黃姓司機開的四0三號公車,否認公然侮辱黃姓司機,辯稱沒有辱罵司機,那些話都是司機自己說的。
法官當庭勘驗公車監視錄影畫面,清楚錄下辱罵字眼,開始是司機以國台語夾雜對張婦說,「坐免錢的,還給人家買車咧,有車得坐就偷笑了,還嫌。」張婦回稱「你說什麼,你做人家司機還那麼囂張。」
張婦對司機人稱,「垃圾,給我坐免錢的又怎樣」、「你垃圾。」隨後司機對張婦說,「你公然侮辱吼。」經法官認定,張婦確實有三次罵黃姓司機「垃圾」。
判決書中載明,罵人「垃圾」,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該言語認知,有蔑視他人人格、貶抑其人格尊嚴,具有輕蔑、鄙視及使人難堪的涵義。張婦僅因不滿公車老舊,任意辱罵人,證據明確還否認犯行,非常不足取,因此判決拘役五十九天,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