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第八次酒駕 被判九月徒刑 還要禁戒三月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有多次酒駕犯行的黃姓女子,仍不知悔改,今年八月間,飲酒後,騎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不慎與一輛機車發生碰撞,遭警測得酒測值一點六一毫克,彰化地院審結,認其之前已有七次酒駕,此為第八次,足認其有酗酒惡習,其飲酒行為已對社會產生相當之危險性,因此判處九月有期徒刑,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三月,以戒除酒癮。

判決書指出,黃女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出監。詎猶不知悔改,又於今年八月七日中午十二點許,在住處飲酒後,騎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嗣於同日晚上七點多,行經彰化縣和美鎮彰美路六段與和頭路口,不慎與黃男所騎機車發生碰撞,經警到場處理,測得其酒精濃度達一點六一毫克。

法院審酌被告因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查,經警測得酒精濃度達一點六一毫克,其所為已危及一般用路人之生命安全,實應嚴予苛責。其次,被告之前共犯七次酒後駕車案件,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猶不知戒惕,再為本案犯行,惡性非微。惟考量坦承犯行等情,量處九月徒刑。

被告於審理中自述:「我承認我有酒癮,我只要壓力一大就會想喝酒;我是因為工作壓力大,才會有酒癮。」等語。被告本次再犯,亦因飲用酒類之習性所致,且酒精濃度達一點六一毫克,其行為表現或狀態已呈現呆滯木僵之迷醉狀況。

另審酌被告酒癮程度甚深,顯已逾越僅憑其個人意志力可控制之程度,而有再因飲酒而犯罪之虞,自有加以預防矯治必要,因此令被告於刑之執行前,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之保安處分三月,以戒除酒癮,除去其再犯因子。(飲酒過量,有害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