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財政部國產署十三日表示,基於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立場,配合國家政策提供國有土地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使用,為兼顧國產權益,會切實要求受託人使用國有土地不得有汙染情事,受託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
國產署說明,受託人簽訂委託經營契約前,應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的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汙染報告及繳納履約保證金,經各分署檢視土汙報告檢測值不超過規定管制標準,才能辦理簽約。各分署也會每年定期派員檢查使用情形。
自二0二二年起,國產署委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無人機系統航拍,納入監測受託經營太陽光電國有土地,若發現異樣即會洽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協處,以達管控國有土地合法使用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