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上限放寬至3成內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三日三讀通過修正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明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就「中央立法所定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上限,在三成範圍內,予以調高,訂定徵收率(額)。但原規定稅率為累進稅率者,各級距稅率應同時調高,級距數目不得變更。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與傅崐萁日前分別提出「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會交付財政、內政兩委員會併案審查。審查結果全案保留,送院會處理,草案完成協商後於十四日院會三讀,照協商條文通過。

立法院會十三日三讀通過修正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將現行第四條第一項「地方稅」範圍,定明為「中央立法所定地方稅」,並增列第三項,定明本法第三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第二條規定開徵的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不適用本條第一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