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客人在超商無理取鬧 恐會構成刑責

桃園市平鎮區王先生問:我是一間超商的店長,我們店裡常常會有一個客人來店裡面找麻煩,例如,要買一百個袋子或都拿一塊錢付帳,又或者一直擋在冰櫃前面不讓其他人拿飲料。請問,我請他離開,他卻不走,會不會構成刑法侵入住居的行為?

答:刑法第三0六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但該條規定所要保護之內容究竟為何,有不同的看法,有認為該條法條要保護的範圍係個人之住居權,即個人住居場所之安寧管理支配狀態,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留滯住居內而受干擾、破壞之權利,住居權人對於其住居之範圍享有決定何人可以進入或停留其內之自由,從而所謂「侵入」,係指違反住居權人之意思或推定之意思而進入住居範圍內之意。亦即由保護法益及罪質觀之,其所稱之「住宅或建築物」,自應限於實際有人居住或使用之住宅或建築物而言;倘屬無人居住、使用之空屋或無人在內生活、營業使用之建築物,並無生活安寧可言,自不在該條保護之列 。

但也有另外一種見解,認為刑法第三0六條要保護的範圍是允許他人進入住宅等自由,亦即住宅或建築物等之居住人或管理人所擁有是否允許他人進入此等場所之自由,此說係基於個人自我決定權之思想,含有重視個人隱私之意識存在 。如果是採前者,則會認為該場所屬營業場所,不是本條要保護的範圍;若採後者,則認為有權決定要讓誰進來,則有可能會構成侵入住居。

最後,若係王先生請該顧客離去,而其不願離去並妨害到其他顧客購物,則會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而可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王先生可向該顧客說明上開規定,並請其遵守店內秩序,勿影響到他人。

(作者∕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黃榮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