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證券炒手鍾文智涉於民國九十九年間,透過大量人頭帳戶參與五家上市公司TDR圈購,再藉由不正當手段牟取暴利,一審台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二審高等法院仍判刑十七年六月。審理期間,他聲請法官迴避被駁回確定後,轉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日前裁定不受理。
檢方指控,鍾文智於九十九年間,涉嫌透過大量人頭帳戶參與五家上市公司TDR圈購,再藉高買低賣、連續相對成交及虛掛買單等不正當方式,操控市場價格與成交量,違反《證交法》。
一審台北地院審理,鍾文智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鍾文智提出上訴,二審高院確認其行為構成證券操縱罪,判決服刑十七年六個月。
二審期間,鍾文智提出法官迴避的請求,主張二審受命法官參與過一審的多次審理程序。但法院認為,所謂「參與前審裁判」僅指同一法官參與同一案件的裁定或判決,若該法官未參與案件裁判作成則無需迴避。最終,鍾文智的迴避請求遭駁回。
鍾文智進一步提出裁判憲法審查及定暫時處分的請求,認為法院的處置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憲法法庭審查後認為,鍾文智的主張不符合憲法審查的要件,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