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前公布民調 10日改為3日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攸關調整罷免門檻的選罷法修正草案,此外也初審通過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將投票日前禁止公布選舉民調時間,從前十日縮短為前三日。

初審通過的條文中,包括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指出,為避免民意調查的「公器」成為候選人及政黨的「私器」,且多數設有禁止公布民調規定的國家,多將禁止期限限於一至六日內,因此將原本投票日前十天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民調,縮短為投票日三天前。

國民黨立委蘇清泉提案指出,現行法規定,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得向管轄法院聲請重新計票,但沒有任何科學依據,而是政治決定;為落實並擴大重新驗票機制所追求的真實與公平立法初衷,因此修正為千分之十以內時,得向管轄法院聲請重新計票。

民進黨立委楊曜提案指出,現行規定選舉結果票數相同時,未先有驗票機制,直接以抽籤決定當選公職者似過於草率,提案若選舉結果票數相同時,應先行驗票重新確認選舉結果,驗票完成後票數仍相同時,再以抽籤方式決定當選者。

民進黨立委陳冠廷提案,為強化公職人員選舉及罷免活動中的宣傳品規範,讓選民得以清楚辨識候選人與政黨的關係,因此提案規範非政黨推薦候選人,未經政黨授權不得在宣傳品上使用政黨負責人頭像、政黨負責人姓名與政黨標章。

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提案,過去曾發生鄉長候選人在選舉期間聲明退選,但仍當選鄉長,之後卻未就職而須辦理補選,已構成恣意參選的要件;為避免增加選務成本,因此增訂不予發還未就職的當選人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