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害3命 認間接故意判無期

記者蔣謙正∕雲林報導

杜姓男子去年八月十五日縱火燒厝,導致其父親等三人死亡;雲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犯後態度不佳、家屬悲痛,十九日一審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雲林地檢署表示將等收到判決後,再根據判決事實,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針對此案未判處死刑,審判長兼受命法官王子榮說明,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的要求,必須是最嚴重的罪才能考慮,但檢察官舉證上,並不足以讓國民法官法庭認定有將杜父等人所在的臥室外面房門關上,且將門外扣環扣上的行為,只能認定杜男有透過放火方式來造成死亡結果的間接故意;因此在杜男只有間接故意下,就無法在刑度上有死刑選項。

杜男父親與四十六歲劉姓女子同居,加上三十四歲的杜男、劉女與前夫生的二十一歲吳姓女子、杜男父親與劉女所生的四歲男童,一家五口同住一個屋簷下。

國民法官法庭調查,杜男在一一二年七月先行購買酒精膏,同年八月十四日晚與劉姓母女爭吵後,隔天清晨二時許,他在住處潑灑酒精膏縱火,造成杜父、吳女及四歲男童死亡,劉女受傷送醫。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杜男犯後態度不佳,以及帶給劉女生活巨變,以及至今心理陰影、火勢延燒造成其他房屋毀損,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宣判杜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