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警局少年隊陳姓小隊長、張姓及田姓偵查佐浮報刑事辦案費九萬元,其等向租賃監控設備的洪姓業者稱「便當錢不夠」要求開假發票。台中地檢署查出,三人將浮報經費用於公積金、辦案所需,未落入私囊不構成貪汙,依偽造文書起訴陳、洪,張及田均緩起訴。
起訴書指出,張姓偵查佐一一0年十月為抓少年藥頭,向少年隊申請二萬四千元的刑事辦案費,用於和洪姓男子的鼎右公司承租一個半月監控設備,但張提前掌握少年行蹤,最後並無使用監控,且他又管理該小隊公積金,想到常申請刑辦費未獲准,同仁還得自掏腰包投入公積金。
張姓偵查佐仍請洪男公司會計開假發票讓他核銷,經少年隊把錢匯給鼎右公司後,洪再叫會計領出百分之九十給張,剩下的百分之十作開假發票繳營業稅之用,張則把領導的二萬一千六百元投入小隊公積金,同年十二月辦另案再以同樣手法,取得三萬二千四百元投入公積金。
另外,陳姓小隊長曾以個人名義花一萬八千元向洪買一台偵防器材作公務辦案用,但尚未付錢,他得知有隊員辦另案向鼎右公司租設備,申請一萬八千元核准後才得知無監控需要,實際未承租使用,陳卻要洪開假發票讓他核銷,由少年隊將一萬八千元刑辦費匯給鼎右。
檢調也發現,田姓偵查佐為抓少年毒販,申請四萬元向鼎右租使用二個月偵防器材,但才使用一個月該少年就落網,實際僅需支付二萬元,但田考量少年離開觀護所後仍有高度再販毒機會,若要再重新申請很可能因年底經費用罄、流程耽誤措施偵辦契機,就請洪開四萬元假發票讓他浮報。
檢調初步認定陳、張、及田以浮報涉嫌貪汙詐領公款,但經查陳買器材作為公務偵防用途,張把費用存入公積金,田則將錢預留日後辦案所需,均未落入私囊,難認有不法意圖,主觀無詐財犯意,未構成貪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