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4帳戶供洗錢判6月 得賠1785萬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張姓男子提供其四個金融帳戶給不詳男子「Yi」使用,嗣有林姓被害人遭人佯稱檢警詐騙,共二十二次匯款一千七百八十五萬元,層層轉匯至張男的帳戶內,彰化地院審結,依幫助洗錢罪將他判處六月徒刑,併科罰金九萬元。民事部分,應給付林姓被害人一千七百八十五萬元。

判決書指出,張男去年七、八月間,將其所申辦的四個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供給不詳男子「Yi」使用,並告訴密碼。嗣該人員取得四個金融帳戶後,先於去年六月十五日起至同年九月下旬止,透過LINE聯繫林姓被害人,佯稱檢警而其涉及刑案須匯款供調查。

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去年八月十七日起至同年九月十五日止,陸續匯款二十二次至第一層帳戶,共計一七八五萬元,再層層轉匯至張男所提供的四個金融帳戶,並提領一空,以製造金流斷點。嗣因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經警循線查獲。

張男固坦承有將四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付他人等情,但否認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辯稱他只是要辦貸款,「Yi」是以前台北工作的同事,說要將帳戶金流美化等語。但法院認為被告雖辯稱要辦貸款等語,但未能提出相關的資料或聯絡、對話紀錄,所述已有可疑。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法院審酌被告所為不僅詐欺人員詐取無辜民眾財物,並使詐欺取財所得之真正去向,妨礙檢警追緝犯罪行為人,也助長犯罪,並使被害人難以求償,對社會治安造成之危害實非輕微,且否認犯行,暨考量提供的金融帳戶為四個、被害人人數為一人、所受高達一七八五萬元之損害程度、尚未與告訴人成立民事和解,也沒有賠償告訴人之損失等情,量處上述之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