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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裁定 車手首犯須強制工作3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針對詐騙集團「車手」究竟要不要強制工作的爭議,最高法院各庭有不同見解,提交由大法庭統一見解。大法庭日前開庭辯論後,十三日作出裁定,認為詐騙車手首次犯罪,仍須適用組織犯罪條例強制工作三年的規定。
詐騙集團的「車手」究竟要不要強制工作爭議已久,被告若加入幫派從事暴力犯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要強制工作三年,但被告如果是「加入幫派並從事詐欺」,若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罪,卻可能不須強制工作。
幫派詐欺車手是否仍適用組織犯罪強制工作三年規定,最高法院有不同見解,最高檢察署先前聲請提案大法庭獲准。大法庭上月十六日曾開庭進行言詞辯論,聽取專家學者意見。
大法庭指出,詐騙集團車手首次涉犯刑法、組織犯罪條例,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罪,組織犯罪條例輕罪的強制工作規定,並沒有被加重詐欺罪重罪所吸收,仍應一併適用。
大法庭表示,司法院釋字五二八號解釋對強制工作並不違憲,且組織犯罪條例事後也修正,是針對有犯罪習慣、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因此本件裁定採合憲性解釋。
大法庭認為,有預防矯治社會危險的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範圍內,法院依組織犯罪條例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因此裁定詐騙車手首次犯罪,仍須適用組織犯罪條例強制工作三年的規定。